宣州區(qū)人民政府,,市直有關單位:
為進一步完善公租房保障政策,,經市政府同意,現對《宣城市區(qū)公共租賃住房租賃管理辦法》(宣政辦〔2020〕3號)的內容作如下修改:
一,、將第四條“公租房保障的申請人截止申請之日,,應年滿18周歲,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,,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”內容修改為“公租房保障的申請人截止申請之日,,應年滿18周歲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(16周歲以上的未成年,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,,應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),,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”。
二,、將第六條第三款修改為“對市區(qū)引進的高層次人才,,以及在市區(qū)工作和生活的全國(省部級)勞模、全國英模,、授予榮譽功勛人員,、享受國家撫恤補助的退役軍人、烈士遺屬,、因公犧牲軍人遺屬,、病故軍人遺屬及環(huán)衛(wèi)工人、公交司機等住房困難家庭申請公租房保障的,,予以優(yōu)先,、精準保障”。
三,、將第八條第三款“(二)其他中等偏下收入家庭:承租廉租房的給予70%租金補貼,,承租公租房的給予60%租金補貼。其中:全國(省部級)勞模,、全國英模,、授予榮譽功勛人員、國家撫恤補助的退役軍人,、因公犧牲軍人遺屬,、病故軍人遺屬及公交司機、環(huán)衛(wèi)工人等中等偏下收入家庭,,承租廉租房的給予80%租金補貼,,承租公租房的給予70%租金補貼”內容修改為:“(二)其他中等偏下收入家庭:承租廉租房的給予70%租金補貼,,承租公租房的給予60%租金補貼。其中:全國(省部級)勞模,、全國英模,、授予榮譽功勛人員、國家撫恤補助的退役軍人,、烈士遺屬,、因公犧牲軍人遺屬、病故軍人遺屬及公交司機,、環(huán)衛(wèi)工人等中等偏下收入家庭,,承租廉租房的給予80%租金補貼,承租公租房的給予70%租金補貼”,。
四,、將第九條第二款修改為“(二)中等偏下收入的全國(省部級)勞模、全國英模,、授予榮譽功勛人員,、享受國家撫恤補助的退役軍人、烈士遺屬,、因公犧牲軍人遺屬,、病故軍人遺屬及公交司機、環(huán)衛(wèi)工人等為7元/㎡·月”,。
五,、將第十六條修改為“公租房承租人在承租期間自愿放棄承租資格的,應及時向公租房產權人辦理相關退出手續(xù),,承租人騰退房屋的下一個月起停止繳納租金”,。
六、將第十七條“保障對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,,對實物配租的須騰退公租房并按市場租金繳納從違法違規(guī)行為發(fā)生之日起至騰退之日期間的租金,,對領取租賃補貼須全額退還。住房保障部門依照有關法規(guī)給予處罰,,并記入公租房誠信管理檔案及個人征信系統,5年內不得申請公租房保障”內容修改為“保障對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,,對實物配租的須騰退公租房并按市場租金繳納從違法違規(guī)行為發(fā)生之日起至騰退之日期間的租金,,對領取租賃補貼須全額退還。住房保障部門依照有關法規(guī)給予處罰,,并記入公租房管理檔案,,5年內不得申請公租房保障”。
七,、將第十八條“保障對象有下列情形之一,,應退出公租房保障”內容修改為“保障對象有下列情形之一且不再符合公租房保障條件的,,應退出公租房保障”。
2020年6月24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