行政規(guī)范性文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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國務院辦公廳政府信息與政務公開辦公室
關于機構改革后政府信息公開申請
辦理問題的解釋
國辦公開辦函〔2019〕14號
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:
《關于請求明確依申請公開相關事宜處理方式的函》(粵辦函〔2019〕4號)收悉,。經研究并征求司法部、國家檔案局,、最高人民法院等單位意見,,現(xiàn)函復如下:
按照有關法律規(guī)定,行政機關職權發(fā)生變更的,,由負責行使有關職權的行政機關承擔相應的責任,。根據(jù)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》有關規(guī)定,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應當按照“誰收到,、誰處理”的原則辦理,。對于行政機關職權劃轉后的政府信息公開責任劃分問題,提出如下處理意見:
第一,,行政機關涉及職權劃轉的,,應當盡快將相關政府信息一并劃轉。
第二,申請人向職權劃出行政機關申請相關政府信息公開的,,職權劃出行政機關可在征求職權劃入行政機關意見后作出相應處理,,也可告知申請人向職權劃入行政機關另行提出申請。
第三,,申請人向職權劃入行政機關申請相關政府信息公開的,,職權劃入行政機關應當嚴格依法辦理,與職權劃出行政機關做好銜接,,不得以相關政府信息尚未劃轉為由拒絕,。
第四,相關政府信息已經依法移交國家檔案館,、成為國家檔案的,,按照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》及相關規(guī)定管理。對于相關政府信息公開申請,,行政機關可以告知申請人按照檔案法的規(guī)定辦理。
第五,,行政機關職權劃入黨的機關的,,如果黨的機關對外加掛行政機關牌子,相關信息公開事項以行政機關名義參照前述規(guī)定辦理,;如果黨的機關沒有對外加掛行政機關牌子,,相關信息公開事項按照《中國共產黨黨務公開條例(試行)》辦理。
2019年2月2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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